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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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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根据*章和《关于*内*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,结合案件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,制定本条例。第二条 案件审理工作,是对违犯*的纪律的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,是*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检查处理*员或*组织违犯*纪案件的重要环节。做好案件审理工作,对于正确地处理违犯*的纪律的案件,维护*的纪律的严肃性,端正*风;对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保证*的路线、方针、*策、决议的贯彻执行,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,有着积极的作用。第三条 审理*员或*组织违犯*的纪律的案件,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。以事实为依据,重证据,不主观臆断,不带框框。对于处理错了的案件,一经发现,坚决改正。第四条 对犯错误的同志,必须坚持“惩前毖后,治病救人”的方针。对他们耐心地进行思想教育,根据其错误,恰当处理,既反对惩办主义,又不得姑息、迁就。第五条 处理*员或*组织违犯*的纪律的案件,必须坚持严肃慎重、区别对待的原则。违纪必究,严肃处理,不能含糊敷衍。但在处理的时候,必须慎重从事。对具体案件,要具体分析其错误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危害,根据不同情况,做不同处理。第六条 对于违犯*的纪律的*员,必须坚持在*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。不论其职位高低,贡献大小,资历长短,都要严肃查处,决不容许有不受*纪约束的特殊*员。第七条 对*员或*组织的处分,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由*委或纪委集体讨论决定。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*员或*组织的处分。第八条 审查处理违犯*的纪律的案件的人员,需要回避的,经批准后实行回避。

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范围

第九条 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:审查处理*员、*组织违犯*的纪律的案件和复查的案件。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*的纪律的案件的事实材料,审核鉴别证据,根据*的*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,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,按照*章的规定和*对犯错误*员的一贯*策以及规定的程序,正确地处理违犯*的纪律的*员或*组织。第十条 职责范围:(一)审理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级纪委或同级*委批准的违犯*的纪律的案件;(二)审理报送上级纪委或*委审批的案件;(三)审理下级纪委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;(四)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*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或复议的案件;(五)审理下级纪委报来的备案案件;(六)审理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案件;(七)受理本级*委、纪委及上级*委、纪委批准的案件中*员对所受处分或结论不服的申诉;(八)调查研究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*纪的情况,拟定有关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的规定,对下级纪委的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;(九)为进行*性*风*纪教育选择典型案例。

第三章 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

第十条 事实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。审理案件,必须将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情节、后果、本人应负的责任,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,审核清楚。如发现事实不清,要责成或协同原报案单位重新查证清楚,要使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客观实际。第十二条 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。对证据必须认真地进行鉴别,去伪存真。认定错误的事实,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。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、不确凿,不能认定。证据充分、确凿,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,也可以认定。第十三条 定性准确认定问题的性质,必须在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的基础上,以*章、《关于*内*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、*的方针*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,进行具体分析,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。性质难以确定的,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。第十四条 处理恰当在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定性准确的基础上,作出恰当处理。既不要处理过头,又不要姑息迁就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株连无辜。第十五条 手续完备处理案件要严格按照*章规定的手续办理,按照处分*员或*组织的批准权限审批。手续不完备的,原报案单位必须补办。报请审批的案件,须报以下材料:(1)处分决定;(2)错误事实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;(3)本人检查材料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以及*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;(4)*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*组织的审查意见。复查的案件须报:复查或复议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;处理决定及有关*组织的意见;本人意见和*组织对本人不同意见的说明;原处分决定和原定案的主要证据材料。

第四章 保障*员的合法权利

第十六条 基层*组织在讨论决定对*员的处分时,如无特殊情况,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,允许他在会上为自己申辩,也允许他人为之辩护。第十七条 *组织对*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,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。当本人对*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时,要认真地进行复核,采纳其合理的意见。对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,本人坚持错误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,由*组织作出书面说明,并根据事实作出处理决定。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案件,连同本人意见一并上报。要切实保障检举人、证明人的权利,检举材料和证人证言,不能给犯错误的人看。第十八条 *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(或结论),需由本人签字,经上级批准后,连同批复给本人一份,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。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一经批准即执行。如果本人不服提出申诉,有关*组织必须负责及时处理或迅速转递,不得扣压,承办单位不得推诿。对于申诉有理,需要改变的,要实事求是地予以改正;对于错误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定性准确,处理恰当,而本人坚持错误和无理要求的,要批评教育;对于无理取闹的,要严肃处理。

第五章 审理案件工作程序

第二十条 凡需经本级*委、纪委决定或批准以及需报上级*委、纪委批准的案件,在正式决定或批准前,必须经过审理部门审理。第二十一条 审理部门在接到需由本部门审理的案件后,应即指定承办人。除案情简单者外,每个案件应由两人共同承办,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,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。第二十二条 承办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基本要求,对案件认真审理,提出审理意见。对于重大或复杂的案件,必要时,对主要事实和证据直接进行复查核实。第二十三条 审理部门集体审议案件。由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。汇报案情要言必有据,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事实。讨论中充分发扬民主,畅所欲言,允许为犯错误者申辩。然后根据会议决定写出审理报告。讨论中如有不同意见,同时上报。第二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,批准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专人与受处分人谈话,认真听取受处分人的意见。同时根据情况对犯错误的*员进行必要的帮助教育。做好谈话记录。第二十五条 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案件,在常委审定前进行。第二十六条 经过审理部门集体审议的案件,将案件审理报告和下级纪委或*委报来的有关材料,一并提请本纪委常委会审批。第二十七条 经本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,按照批准权限,由本纪委批准的案件,立即办理批复手续;需报同级*委或上级*委、纪委审批的案件,及时办理请示手续。在接到同级*委或上级*委、纪委的批复后,及时办理给有关*组织的批复手续。第二十八条 已经批复或同意备案的案件,及时抄送同级*委组织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。给予*员的处分决定中,有向*外组织建议撤销*外职务和给予其他行*处分时,应将处分决定送*外有关组织。第二十九条 案件办理完结后,由承办人按照规定立卷归档。

第六章 对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要求

第三十条 案件审理工作人员应具有的*性原则和工作作风:(一)要有坚强的*性和高度的责任感,坚持原则,刚正不阿,秉公办案,不徇私情,敢于同一切违反*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。(二)坚持实事求是,一切从实际出发,不主观臆断;坚持调查研究,走群众路线,不偏听偏信,善于听取不同意见。(三)注重总结经验,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。(四)模范地遵守*纪国法,严格遵守保密制度,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所办案件的情况。(五)认真学习*的各项方针*策、*规*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,不断提高自己的*治思想水平和*策、业务水平。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是案件审理工作的法规。各级*组织和各级纪委审查处理案件,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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